文章轉貼自http://www.wretch.cc/blog/carol218/26361591 痛心-哀悼豆豆與阿丹
~豆豆與丹丹家~
[來自清平樂的信]
親愛的清平樂的朋友們:
2009年12月3日早晨
連同丹丹跟豆豆,還有其它4隻小狗(都是澀水社區的狗, 包含一隻剛生產完的狗媽媽)
如果你曾用心的對待你的寶貝,你就能體會我們的痛
我們相信,社會有愛,雖然有視動物生命為屁的混蛋
但,仍有更多人跟我們一樣 用心和你家的寶貝交心
請您告訴那些混蛋
我們會努力會證明動物存在的價值大於你們這些屁的存在
動物保護法相關規定:
第六條 任何人不得惡意或無故騷擾、虐待或傷害動物。
第十四條之一 捕捉動物,非經主管機關許可,不得使用下列方法:
一、爆裂物。 二、毒物。三、電氣。四、腐蝕性物質。五、 麻醉槍以外之其他種類槍械。六、獸鋏。七、 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法。
未經許可使用前項各款所定方法捕捉動物者, 主管機關得逕予排除或拆除並銷毀之。土地所有人、 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規避、妨礙或拒絕。
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, 並得公布其姓名、名稱或照片:
一、違反第五條第二項或第六條規定, 故意使動物遭受虐待或傷害,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、
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。
二、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,宰殺犬、 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。
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,情節重大或二年內再犯者, 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。
五年再違反第一項各款情事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 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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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們知道
再多的道歉也換不回可愛的丹跟豆
但我們希望
透過我們的努力與傳達
可以挽救別人家的寶貝
謝謝您跟我們一起努力~~感謝您!
http://www.wretch.cc/blog/ chinpinlo
丹丹跟豆豆的家人 敬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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