文章轉貼自http://www.wretch.cc/blog/carol218/26361591    痛心-哀悼豆豆與阿丹


 


~豆豆與丹丹家~ 


痛~你憑什麼毒殺我的狗


小狗屋的主人再也不會回來了!!


這是發生在南投縣魚池鄉澀水社區的真實案例


 


 


 



 





 


 


[來自清平樂的信]
親愛的清平樂的朋友們:



2009年12月3日早晨

我們家的寶貝丹丹跟豆豆被狠心的人毒殺
連同丹丹跟豆豆,還有其它4隻小狗(都是澀水社區的狗, 包含一隻剛生產完的狗媽媽)

我們知道是誰做的..對方卻死不認帳....

他們很快的叫人把屍體運走,也不肯說運到哪裡... 我們連狗狗的屍體都找不到

這件事讓我們瞭解動物價值在我們生存的社會(國家) 裡是如此的被看輕,甚至是踐踏
如果你曾用心的對待你的寶貝,你就能體會我們的痛



我們相信,社會有愛,雖然有視動物生命為屁的混蛋
但,仍有更多人跟我們一樣 用心和你家的寶貝交心

請您告訴那些混蛋
我們會努力會證明動物存在的價值大於你們這些屁的存在



動物保護法相關規定:



第六條 任何人不得惡意或無故騷擾、虐待或傷害動物。



第十四條之一 捕捉動物,非經主管機關許可,不得使用下列方法
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一、爆裂物。 二、毒物。三、電氣。四、腐蝕性物質。五、 麻醉槍以外之其他種類槍械。六、獸鋏。七、 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法。
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未經許可使用前項各款所定方法捕捉動物者, 主管機關得逕予排除或拆除並銷毀之。土地所有人、 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規避、妨礙或拒絕。



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, 並得公布其姓名、名稱或照片:
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一、違反第五條第二項或第六條規定, 故意使動物遭受虐待或傷害,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、
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。
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二、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,宰殺犬、 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。
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,情節重大或二年內再犯者, 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。
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五年再違反第一項各款情事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 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

 
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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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們知道


再多的道歉也換不回可愛的丹跟豆


但我們希望


透過我們的努力與傳達


可以挽救別人家的寶貝


 


謝謝您跟我們一起努力~~感謝您!


 


 http://www.wretch.cc/blog/ chinpinlo


 


丹丹跟豆豆的家人 敬上


 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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